【轉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070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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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shan Elementary School, Sijhih District, New Taipei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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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070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070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配合本辦法之訂定,本府補充規定如下:
(一)本府依據本辦法訂定之待命加班時數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為1:1,請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警、消人員待命時數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4條第4項及第6條第2項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加班補休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以下同)加班時數無法於2年內補休完畢時,應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及換算基準計算支給加班費(不含111年12月31日前之加班時數)。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各機關加班費額度如不足支應,應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處,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始得調整該年度加班費預算額度上限。
(三)本府專案加班核定權責調整如下:
1、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不超過12小時(含),且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於20小時(含)以內者,授權由各機關學校首長決行。
2、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12小時且不超過14小時(含)者,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20小時且不超過60小時(含)者,授權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自行核定,其所屬機關學校應層報各該一級機關核定。
3、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間超過14小時者,或全月加班總時數超過60小時者,各機關學校均須依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所定態樣詳細敘明理由、期限及適用人員等,並符合該辦法之申請程序,專簽報府同意,二級機關及學校專簽須經由一級機關層轉,報府同意。
4、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及實施輪班輪休之醫療人員得不受本府專案加班申請程序限制,另依其相關規定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三、另本府109年5月21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090900475號函,其中授權由各機關首長自行核定專案加班,並核實核發加班費部分,因不符合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有關每人上班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間超過14小時者,或全月加班總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相關核定權責,請依前開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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