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含幼兒園)教育人員之各項補休期限延長至2年,並溯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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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

東山國民小學

Dongshan Elementary School, Sijhih District, New Taipei City.

東山國小學生群體照

校園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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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含幼兒園)教育人員之各項補休期限延長至2年,並溯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3月3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20374356號函(諒達)及教育部112年2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05956A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教育部函略以,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以下簡稱保障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以下簡稱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補休期限規定,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辦理。
三、復依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四、查本府112年3月3日函及本府112年2月4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20149579號函(諒達),業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加班費支給辦法訂定加班作業等相關規範,並授權本局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五、是以,為考量公教權益一致性,並慰勉人員協助校務推動之辛勞,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與本局「校務行政系統-智慧差勤管理模組」尚未修正完成前,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之各項補休期限及因遷調而未休畢之補休處理方式及加班作業相關規範,比照本府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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