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校園開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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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東山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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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校園開放辦法

校園開放辦法

一、本校為加強學校校園開放,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項。
二、校園場所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活動之用,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效益分析原則,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開放管理及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項辦理。
三、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活動,需使用本校場地者,應向本校提出申請;本校室外運動場地,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得免事先申請與收費。
四、開放時間:
(ㄧ)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
(二)例假日。
(三)寒暑假。
前項開放時間與本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以本校學生學習為優先。
五、開放場地:活動中心、第一會議室、大操場、小操場、普通教室、電腦教室、音樂廳等。
六、開放對象及原則: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活動,需使用本校場地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者。
七、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活動可能損壞場地各項設施,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四)其他經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八、乙方申請後經本校核准而有下列情形者,即停止或延期使用,並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二)上級機關或本校急需使用時。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以集會或其他名義從事營利活動者。
九、乙方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乙方因故無法使用,於使用前一天通知本校者。
(二)因不可抗力事由或甲方通知乙方改期而無法改期者。
十、申請借用程序:
(一) 短期借用:於使用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含收費基準表),經本校核准後填寫契約書及繳交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
(二)長期(一個月以上)借用:於使用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含收費基準表) 並繳驗相關證件,場地使用費依本縣校園開放規費成本分析暨收費基準表協議之,經本校核准後填寫契約書,俟報府核備後通知繳交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惟借用期以一年為限,若有意繼續借用者,需再另行提出申請。
十一、校園場地開放借用有關業務之收支,應納入預算辦理。場地開放時間於例假日時所需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加班費。
十二、申請人使用本場所者應接受本校之指導並善盡管理維護之責,燈光、音響、舞台等各項設施如需搬移或使用,須經本校同意,若有所損傷、毀壞,使用者應予賠償。
十三、縣府主辦、本校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或經本校同意與教學相關或屬公益之活動者,得酌予減收或免費使用場地。
十四、本辦法經校長核可,送請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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